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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出卖方违约后的救济
发表时间:2016-09-12 浏览次数:421

房屋的出卖方违约后的救济

导读

买卖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出卖人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没有告知买受人的,或者出卖人将房屋再次出卖给第三人的,买受人无法取得该房屋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及其利息、赔偿损失。

概念解读

买卖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出卖人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没有告知买受人的,或者出卖人将房屋再次出卖给第三人的,买受人无法取得该房屋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及其利息、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参考案例

2010年3月,原告甲和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购买乙位于市中心的房屋一套。2010年4月,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先后支付房价款205万元,但双方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10年5月份,乙将房屋抵押给银行进行了贷款,后乙借款到期无力偿还,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甲知道后,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双方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没有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原告甲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银行的抵押权有效并优先于原告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原告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解决方法

法律攻略

  •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如被告户口不在宝安,须提交被告在宝安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该证明由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  

    4.其他证据。  

  • 房产纠纷的管辖法院

    第一,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的法院

    ① 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案件由约定管辖的法院管辖;

    ② 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案件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③ 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第二, 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①被告地法院管辖;

    ②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 房产纠纷中,通常是因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所产生。

    第一,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的法院

    ① 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案件由约定管辖的法院管辖;

    ② 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案件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③ 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第二, 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①被告地法院管辖;

    ②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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