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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的合同效力待定
发表时间:2015-11-18 浏览次数:237

乘人之危的合同效力待定

导读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损害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秉着公平原则,这类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该合同,还可以请求变更合同内容。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解决方法吧!

概念解读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者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损害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秉着公平原则,这类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该合同,还可以请求变更合同内容。

受害方可以使用以下救济方式:

1.撤销权的行使

因乘人之危而订立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在合同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撤销事由1年内,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致使不发生合同的效力。

2.变更合同内容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还属于可变更的合同。利益受损方还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

参考案例

甲的妻子乙生病住院,重病入院抢救,急需一大笔医药费。甲找亲朋好友借钱,好不容易凑到了20万元,可还差治疗费30万元,于是又找到了朋友丙借钱,丙告诉甲,钱是没有的,但是愿意用30万元购买甲珍藏多年的一副名画。甲本不愿意将市值80万元的名画卖给丙,但是为了救妻子乙,只好答应丙的要求。后来,甲的妻子病愈,甲后悔不应该将房屋卖给丙。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

办案中,丙明知甲住院急需医疗费,而故意压低价格购买甲的名画。甲以30万元出卖价值80万元的名画,是为了救妻子乙,迫于无奈,并不是甲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丙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乘人之危,该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甲以乘人之危为由,要求撤销该合同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六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解决方法

法律攻略

  • 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第一,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的法院

    ① 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案件由约定管辖的法院管辖;

    ② 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案件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③ 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第二, 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①被告地法院管辖;

    ②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如被告户口不在宝安,须提交被告在宝安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该证明由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  

    4.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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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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