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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发表时间:2016-04-12 浏览次数:317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导读

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代理而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这类合同需要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才有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关于无权代理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吧!

概念解读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做出法律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这儿的无权代理不包括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代理而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这类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才发生效力。

无权代理合同主要指以下几种:①根本无代理权限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就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情形。②超越代理权限而签订的合同,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有真实的代理关系存在的,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与他人签订了合同。③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来有代理关系,但行为人在代理关系消灭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代理合同的情形。

被代理人对合同的追认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合同拒绝追认的,合同确定无效;无权代理合同的相对方在知道签订的合同为物权代理合同时,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1个月内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确定无效。

如果被代理人追认的,自追认生效时,合同自始发生效力。

合同相对人的撤销权

无权代理合同的相对人,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合同一方当事人为无权代理人的,那么该相对人就为善意相对人。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前,通知相对人撤销合同,通知到达相对人的,合同确定无效。

参考案例

王某原为甲公司的业务员,2009年7月被公司解聘。2011年8月,王某伪造甲公司的公章。同月,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300万元的货物一批,货到付款。该合同订立后,乙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发函甲公司询问有关交货事宜。甲公司遂答复称其不知该合同,并要求乙公司不要向其发货。乙公司接到甲公司的答复后,认为其与甲公司的合同有效,并按合同的约定交货。但甲公司拒绝接受,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案件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甲公司的公章是王某伪造的,王某以甲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系无权代理。该无权代理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询问相关发货事宜时,甲公司明确表明甲公司没有签订该合同,这意味着甲拒绝追认该无权代理合同,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乙公司向法院请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遂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解释(二)》

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解决方法

流程图

特别提示:

1.被代理人对合同进行追认的,合同发生效力。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或者经催告后拒绝追认的,合同自始无效。

2. 合同的善意相对人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可通知无权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撤销该合同,合同撤销后,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法律攻略

  • 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第一,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的法院

    ① 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案件由约定管辖的法院管辖;

    ② 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案件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③ 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第二, 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①被告地法院管辖;

    ②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如被告户口不在宝安,须提交被告在宝安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该证明由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  

    4.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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