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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的伤亡保险金等费用,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表时间:2015-11-13 浏览次数:211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等费用,离婚时如何分割

导读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都是军人在服役期间受伤所获得的补偿,这种补偿具有的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

概念解读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都是军人在服役期间受伤所获得的补偿,这种补偿具有的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这笔费用是不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案例简介

许飞(男)与李丽2012年结婚,许飞是现役军人,一年甚少回家,2013年许飞在一次任务中受伤,后取得伤残补助金10万元。因为二人甚少见面,感情越来越冷淡,2014年,两人协议离婚,但是双方就许飞的伤残补助金分割存有异议。李丽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许飞的伤残补助金10万元。

案件分析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3条 军人的伤残补助金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在本案中,许飞在服役期间受伤获得的伤残补助金,主要是用于自身受伤后的补偿费用,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许飞与李丽离婚的时候,李丽对这10万元是没有权利要求分割。

解决方法

法律攻略

  • ⑴受理费:¥ 50-300/件

    ▲涉及财产分割:

    ①财产小于等于20万的,不另行收费;

    ②财产超过¥ 2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⑵申请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进行交纳:

    ①不涉及财产或财产不超¥ 1000元的,¥ 30/件;

    ②超过1000-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③超过10万部分,按照0.5%交纳。

    注: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原则: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

    ▲例外:

    注意: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得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 1.离婚起诉状

    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陈述主要的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3.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4.相关证据。

     诉讼当事人应尽量收集抚养权、夫妻财产、债务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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