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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如何分割
发表时间:2016-08-25 浏览次数:295

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如何分割

导读

一方离婚前,已经退休并且按月领取了保险金或者退休后一次性领取了养老保险金,这些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都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因为养老保险金的金额确定,离婚的时候一般平均分割。

概念解读

1、已经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一方离婚前,已经退休并且按月领取了保险金或者退休后一次性领取了养老保险金,这些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都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因为养老保险金的金额确定,离婚的时候一般平均分割。

2、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指当事人已经享有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是养老保险金还未实际的取得。

a.可预测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离婚时还未实际取得。

①离婚时,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已退休,离婚前每月定期领取养老保险金。离婚后,还有一部分既定的养老保险金还未领取。

②针对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险金的,在离婚时,结算手续基本办妥,但是相关部门还没有支付养老保险金,仍然还处于等待发放状态。

以上两种情形,养老保险金的金额是确定可计算的,实际取得只是时间的问题而已。离婚时,可预测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按照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进行分割,也就是平均分割。

b.不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主要是指离婚时夫妻双方或一方还没有退休,也没有取得一次性结算的养老保险金,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已参与并交纳了养老保险费。以后养老保险规定的条件满足后,便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但是领取的数额还未确定也无法计算的。所以,这种情况下的养老保险不具有分割的可操作性。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决方法

法律攻略

  • ⑴受理费:¥ 50-300/件

    ▲涉及财产分割:

    ①财产小于等于20万的,不另行收费;

    ②财产超过¥ 2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⑵申请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进行交纳:

    ①不涉及财产或财产不超¥ 1000元的,¥ 30/件;

    ②超过1000-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③超过10万部分,按照0.5%交纳。

    注: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原则: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

    ▲例外:

    注意: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得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 1.离婚起诉状

    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陈述主要的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3.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4.相关证据。

     诉讼当事人应尽量收集抚养权、夫妻财产、债务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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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9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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