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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赡养的处理
发表时间:2016-05-24 浏览次数:188

精神赡养的处理

导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包括了物质上的赡养和精神上的赡养。子女在赡养父母的过程中,往往忽略精神上的赡养,事实上,父母需要在精神上得到子女的理解、尊重、关心。

概念解读

在家庭生活中,很多子女给予父母物质上赡养,而对父母精神上的关心少之又少。事实上,子女对父母不仅有物质上的赡养义务,还有精神上的赡养义务。如果子女在精神层面上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父母在赡养纠纷中,可以将精神赡养作为一种诉求,向法院起诉。

精神赡养通常是指子女对父母理解、尊重、关心、体贴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在精神上给予慰藉。

参考案例

案例简介

儿子甲对母亲张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在张某生病期间,张某不仅对其没有物质上的帮助,而且甲一次也没有来探望过,也没有给予过问候。张某向法院起诉将儿子甲告上法庭,要求甲支付住院期间的部分医疗费用,以及每月的生活费和营养费,并每月回家探望2次。

案例解析

法院经过两次庭审,法院最终判决甲支付其母亲住院医疗费1500元,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并且每月必须回家探望两次。

法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法律攻略

  • ⑴受理费:¥ 50-300/件

    ▲涉及财产分割:

    ①财产小于等于20万的,不另行收费;

    ②财产超过¥ 2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⑵申请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进行交纳:

    ①不涉及财产或财产不超¥ 1000元的,¥ 30/件;

    ②超过1000-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③超过10万部分,按照0.5%交纳。

    注: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原则: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

    ▲例外:

    注意: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得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 1.离婚起诉状

    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陈述主要的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3.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4.相关证据。

     诉讼当事人应尽量收集抚养权、夫妻财产、债务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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