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解决方案 > 劳动纠纷 > 非全日制用工 > 非全日制用工的基本权益
非全日制用工的基本权益
发表时间:2016-05-26 浏览次数:131

非全日制用工的基本权益

导读

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灵活用工方式,长期以来在很多用人单位内部被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钟点工。非全日制用工是短期用工,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

概念解读

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灵活用工方式,长期以来在很多用人单位内部被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钟点工。非全日制用工是短期用工,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

参考案例

案例简介

郑女士退休后打算找点事情做,于是2011年5月应聘到某酒店做洗衣工。该酒店当日决定聘用,先试用两个月, 试用期为每小时工资9元,转正后小时工资10元; 每天工作4小时 (13时至15时, 20时至22时),每周可休息1天。两个月后, 该酒店发给郑女士一份继续试用的通知, 继续试用的期限也为两个月。

某天郑女士在洗床单过程中被机器搅伤了手指关节,伤势严重不能继续工作,酒店看郑女士的继续试用的两个月期限也到期,遂以郑女士清洗床单不彻底,不能够继续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郑女士。郑女士要求酒店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支付经济补偿,但该酒店予以拒绝。

郑女士与酒店协商无果后,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案件分析

本案件中的郑女士与酒店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1、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就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是否可约定试用期方面有特别规定, 其中第70条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餐馆不得与郑女士约定试用期。 既然不能约定试用期, 也就不必考虑餐馆是否与郑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 是否将试用期约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也不必考虑餐馆对郑女士延长试用期的相关情况。

2、社会保险

虽然用人单位没有为非全日制工作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强制义务,但如果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3、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 第71条针对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终止用工问题, 特别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时, 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该酒店不用向郑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69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70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71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解决方法

钟点工在用工期间与用工单位发生了法律纠纷,应当在第一时间内与单位协商,往往通过协商能够解决一些简单的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温馨提醒

1、进入新单位时,第一时间要求单位签订合同,并详细了解合同关于自己岗位、薪资、福利等方面的内容。

2、合同中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时,一定要另签补充协议作为凭证。

3、用工过程中,一旦发生用人单位不愿意签合同的情况,立即选择离职或是保存有效的凭证(工作证、考勤卡、工资单等)。

4、在日常工作时,遇到用工问题可向当地有关部门咨询相关情况。

5、被家庭和个人直接雇用的钟点工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钟点工,只有那些被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雇用的钟点工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受劳动法调节和保护。

6、钟点工,是以小时为计酬标准的一种用工形式,但应当注意的是,并非以小时计酬的都是钟点工。

7、钟点工如果平均每日的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超过24小时,则劳动者可主张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全日制用工关系,享受全日制用工的待遇。

8、 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可以到社保中心办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费用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则可以享受各项社保待遇。非全日制劳动者也可以按照本市自由职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登记,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

法律攻略

  • 申请与受理

    1、调解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3、申请期限: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申请须符合三个条件:即申请人必须与本争议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相对人,即申请人必须说明与谁发生了争议,在哪些问题上发生了争议;有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理由。

    4、审查:

    (1)审查申请调解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不是劳动争议的,不予受理

    (2)调解委员会接到 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对已经过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调解委员会不应受理,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申诉办

    理。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做出受理《受理案件通知书》或不受理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调查核实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应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调查工作一般包括:

    (1)弄清争议的基本事实,即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争议的焦点等。

    (2)了解与争议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判断争议的是非曲直和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

    (3)对调查得到的材料进行 综合分析研究,并结合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判明是非,分析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拟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

    (4)召开调解员会议,通报调查情况,讨论确定调解方案,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确定调解意见。《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

    (5)指定调解委员会成员与劳动争议当事人谈话,宣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提出正确对待调解的要求,通过宣传法律知识及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为调解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组织调解

    调解程序:

    (1)书记员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到会人员情况

    (2)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宣读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会议纪律,当事人应持的态度

    (3)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陈述和意见,询问有关案件、核准事实

    (4)公布核实的情况和调解意见,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5)依据事实和法律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促使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管是否达成协议都要记录在案,当事人核对后签字。

    调解终结

    调解终结的具体方式包括:

    (1)当事人自行协调。在调解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劳动争议的调解即行结束

    (2)当事人撤回申请《撤回调解申请书》。如果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撤回自己的调

    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应当准许,并终结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拒绝调解,这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终止调解

    (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各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4)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3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 提出申请

    一、申请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仲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是劳动者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提交正本一套,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注明委托事项。委托公民代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机读资料或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附证据清单,证据中一般应包括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资料,如:劳动合同书、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报名表)、押金收据、社会保险缴费清单、暂住证、考勤记录、奖惩通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证明)等。当事人应提供证据正本一套,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

    (二) 申请人为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除提交第一类(1)至(6)项资料外,申请人可推举1-3名代表,并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名的《授权书》。其中属欠薪的员工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人还需提交按月列明的拖欠金额明细表。

    (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注明委托事项。

    (4)证据附证据清单,参见第一类第(5)项要求。

    登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立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前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2、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开庭审理

    一、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回避

    1、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回避申请书

    四、延期开庭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鉴定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六、撤诉

    1、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2、和解撤诉。(撤诉申请书

    七、审理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先予执行

    1、条件: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2、先予执行申请书

    裁决

    一、审理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二、裁决先予执行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 一、确定侵权类型

    确定是什么类型的侵权,侵权造成的损害有哪些。

    二、收集证据

    (一)一般举证范围

    1、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雇佣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者当事人其他协议等证明材料。

    2、公民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围: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等;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具体依据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三)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

    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等有关证据。

    (四)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国:

    1、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证据等;

    2、职工的工资奖金情况;

    3、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等。

    三、找准管辖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准备材料

    1、起诉书;

    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原告是企业的话,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不同法院的规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盖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网上查询的书面信息,可以上当地的工商局红盾网查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询问一下;

    4、证据目录,复印件。

    五、审判

    一审

    起诉和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审理前的准备。正式审理之前人民法院还要做—些准备工作,比如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组成合议庭,开展调查或委托调查,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等。

    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时,按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证言书证等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的顺序进行。进入法庭辩论后,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再由各方相互辩论。辩论之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依法做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二审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依法提起二审程序。但须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法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状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监督

    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但须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非全日制用工的基本权益”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相关资讯

劳动合同订立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0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