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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借款用途的借款纠纷
发表时间:2016-09-10 浏览次数:296

没有约定借款用途的借款纠纷

导读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目的。为了保障债权人掌握借款的去向,了解资金流动的状况,以确定能够按期收回本息。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双方可以就借款的用途进行约定,一旦债务人违反约定使用借款,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概念解读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目的。虽然从表面上看,贷款人借款的最终目的是收取利息和本金,借款人的使用借款的用途似乎和贷款人的利益并无直接的关系,但是,借款用途一直作为借款合同当事人需要约定的重要内容,借款用途之所以是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因为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能否按期偿还借款有很直接的关系。若不约定借款用途,那么借款人可能将借款用于投资风险过大经营中,甚至可能用于非法途径。导致债权人顺利收回借款的预期处于不可估量的境况。

法条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案例简介

王大成借给王小锤5万元钱,王小锤打了一张欠条给王大成,欠条里并没有说明借款的用途。事后,王大成从朋友那得知,王小锤将5万元放高利贷,又借给了别人。王大成非常生气找到王小锤,要求王小锤提前还钱。王小锤不答应,并且否认他把钱放高利贷借给别人,说借款是用来经营面馆儿的。王大成让王小锤签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5万元借款只能用于经营面馆,若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王大成可以立即收回借款,王小锤承担5000元违约金。王小锤同意后,签字按捺手印。没过多久,王大成就从王小锤的哥哥那得知,王小锤根本就没有经营面馆,面馆的他哥哥在投资经营。于是,王大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小锤提起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违约金。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支持王大成的诉请。王大成成功收获借款。

解决方法

法律攻略

  • 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提供以下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1、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2、担保手续(如财产保证或者证人担保等);

    3、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

    4、保证人的身份资料,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证明;

    5、借款实际用途证明;

    6、还款通知书;

    7、还款付息凭证;

    8、利息计算明细及计算方法;

    9、利息计算的依据;

  • 民间借贷起诉法院的选择:

    a、合同有约定的在约定管辖的法院

    b、被告住所地

    c、合同履行地(贷款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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