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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发表时间:2015-12-21 浏览次数:8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导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下面是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应对方法。

概念解读

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同点都具备偿还性,被告或被告人主观上都愿意偿还债务,但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是否具有合法性。民间借贷属于合法民事范畴,法律只对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借用合法形式掩盖吸收资金的,其行为扰乱金融秩序的,具有非法性,属于刑法范畴。

2、是否具有公开性。民间借贷不具有公开性,一般都是在亲戚、朋友、熟人之间而发生的借贷关系;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通过媒体、广告、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具有公开性。

3、是否具有特定性。民间借贷只存在于特定的人群,一般都是在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发生;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在社会上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所谓在社会上向不特定对象是指行为人意在指向社会不特定人,而发出吸取资金的要约邀请(书面或口头),任何人只要依据这一要约邀请向行为人发出提供资金的要约,行为人均会与其建立资金借贷关系的行为。

4、借款用途不同。一般民间借贷,债务人借款用途一般用于正常的生活经营;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往往是被告人吸收存款往往超出正常的生活经营。

5、后果的危害性不同。民间借贷涉及面小,很少涉及群体性事件,最大的风险在于债务人无能力履行债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往往存在涉及面广,涉及当事人达几十人以上,往往与群体性事件联系在一起,并且犯罪数额高达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同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巨大等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一般按民事途径来处理民间借贷案件,除非债务人已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标准。一般民间借贷转化为涉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同时满足下面条件:

1、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性,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吸收存款行为。

2、吸收公众存款的不特定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非法吸收行为并非具有明确的针对性,以公开方式向社会不同人群吸收存款形成一定的人数,并且吸收存款达到一定的数额。该人数和存款数额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规定。

3、吸收存款行为已扰乱金融秩序。金融,通常是指资金的聚集和流动,即以银行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对货币的流通和调节活动的总称。而金融秩序则是指根据国家的各项金融制度、规范所建立起来的有序结构。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浙江经济较发达的情况下,认为非法吸收存款达200万元比较符合本罪的成立;

4、吸收存款主观上愿意偿还,但客观上无力偿还债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吸收存款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主观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也是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用于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和正常的生活消费开支的行为,并且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企业经营亏损和过度消费挥霍,从而导致造成存款人较大经济损失的,可不认定犯罪,适用破产法和民间借贷来处理。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涉及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参考案例

案情简介

屠夫出身的张某某, 虽然只有初中文化程度, 但他在当地算得上是一位能人。他曾担任过位于某市区并相对富裕的某村党总支书记, 是某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董事长, 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就是这样一位能人, 凭借其身上的光环, 在2002年至2006年4月期间,以投资开发水电站、入股房地产等名义, 以借款、入股的形式, 按月息15%~20%不等支付利息或者分红, 单独或伙同其妻子金某某及公司经理叶某某, 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690人、3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3.35亿元, 至案发时仅偿还了842万元

案件分析

张某利用乡情, 向本村村民集资;扩大范围, 向个人和单位集资;输送利益, 向银行员工集资;公开设点, 向社会公众集资。其行为已经完全够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以不合法的主体资格向不特定的人群,吸收“借款”,并将借款用于超出正常生活经营范围内的事务,案发时受害人涉及范围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法条依据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3)个人非3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解决方法

如果涉及的是刑事纠纷的程序:

如果涉及的是民事纠纷的程序:

 

①七日之内觉得是否受理案件

②公告送达的时间为60日

③从判决送达之日起计算15日,没有提起上诉的,判决生效

④收到裁定书之日起计算10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⑤受理执行案件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完毕

⑥被告失联,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审限为6个月

⑦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审限为3个月

法律攻略

  • 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提供以下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1、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2、担保手续(如财产保证或者证人担保等);

    3、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

    4、保证人的身份资料,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证明;

    5、借款实际用途证明;

    6、还款通知书;

    7、还款付息凭证;

    8、利息计算明细及计算方法;

    9、利息计算的依据;

  • 民间借贷起诉法院的选择:

    a、合同有约定的在约定管辖的法院

    b、被告住所地

    c、合同履行地(贷款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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