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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了该如何追偿
发表时间:2016-05-07 浏览次数:255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了该如何追偿

导读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高度危险责任是指:持有或经营某特定具有危险的物品、设施或活动之人,于该物品、设施或活动所具危险的实现,致侵害他人权益时,就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

概念解读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高度危险责任是指:持有或经营某特定具有危险的物品、设施或活动之人,于该物品、设施或活动所具危险的实现,致侵害他人权益时,就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

案情描述

吴某为庆贺新房竣工,请来亲朋好友在某酒店摆酒宴并在酒店门口燃放喜爆,此时正遇朱某一行骑车队骑车经过,喜爆当场击伤朱某左眼。随行队员连忙将朱某扶送到医院,后经伤残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案例分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燃放爆竹击伤行人的案子,属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中的易爆物品致人损害的情况,在本案中,受害人对伤害没有明显的故意,侵权人实施了危险作业行为,且该行为最终致使了朱某受到伤害,符合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人应付赔偿责任,由于该侵权行为主要是吴某在胡某的酒店门口实施的,吴某承担主要责任,而胡某作为酒店店主,负有管理义务,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参考法条

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解决流程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作为一种行为,其行为的方式是作为只要作业人实施了作业行为就构成了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

2、有损害结果

高度危险作业的损害结果包括人身方面的损害结果和财产方面的损害结果。其赔偿的计算方式和其他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的计算方式大致相同,只要高度危险作业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就符合损害结果的这一要件。

3、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高度危险作业行为必须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因果关系应由被侵权人负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则推定为存在因果关系并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1、被侵权人故意

如自杀、自伤。例,甲想自杀,但又怕痛苦,听别人说触电身亡没有痛苦,于是在某日拿了根湿棍子去撩高压线,触电身亡,电力公司对甲的死亡不负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

某航班在航行过程中突遇龙卷风和雷电袭击,导致飞机失事坠毁,机组人员和乘客全部遇难,航空公司不能以龙卷风和雷击为不可抗力作为对乘客及机组人员的赔偿免责事由。

3、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原可预见损害的发生又自愿甘冒损害发生的危险,结果损害却真的不幸发生了。如,乙为某理工大学物理系高材生,为了监测雷电实验,自行制作了监测雷电设施,后因实验失败,被雷电击中身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有些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既含有故意有含有过失的成分,对于这种情况,不便于以过失还是故意来进行表述,因此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法律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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