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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参加活动受到伤害了怎么办
发表时间:2016-05-03 浏览次数:39

在公共场所参加活动受到伤害了怎么办

导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指宾馆、商场、银行、本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违反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

概念解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指宾馆、商场、银行、本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违反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参考案例

案例一

甲去参加友人婚宴到乙餐厅就餐时,不慎踩到地面的油渍,滑到受伤,佩戴的手表被摔坏,甲认为乙餐厅负有一定责任要求乙餐厅赔偿,因此与乙餐厅发生争议。

乙餐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给甲造成损害且具有过错,构成侵权。甲有权就人身与财产损害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乙餐厅承担的也是场所责任。

案例二

某商场为了促销,广告宣称每日前十名消费者可获赠十公斤大米一袋,由于属于组织措施不当,消费者为了争抢前十,相互踩踏挤压,致使数十名消费者死伤。

商场违反了安全保证义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商场承担的是组织责任。

案例三

顾客甲在乙银行取完钱,在营业大厅内被丙徒手抢走所取的5万元,当班的银行保安丁和戊见状未采取任何行动。甲因此与乙银行发生争议。

甲遭受的损害应由丙承担赔偿责任。丙不能赔偿或者下落不明的,乙银行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保安丁和戊未采取行动是不正当的,银行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解决流程

此情形下分两种情况,一是直接责任,就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直接给受害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归责主体是安全保障义务人也就是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二是补充责任,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只是第三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此情形下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第三人不能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有安保义务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确定责任类型后应对以下事实进行举证:

(1)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2)发生损害事实;

(3)管理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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