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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上的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该如何追责
发表时间:2016-03-04 浏览次数:69

建筑物上的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该如何追责

导读

建筑物等其他设施及其悬挂物脱落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的搁置物、悬挂物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脱落、坠落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概念解读

建筑物等其他设施及其悬挂物脱落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的搁置物、悬挂物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脱落、坠落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解决方法

认定标准

1、有事实行为存在。

2、有损害事实。物件损害事实,既包括人身伤害,也包括财产损害。

3、损害事实须与物件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物件脱落、坠落,直接造成受害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为有因果关系;

4、须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是指设置或管理物件不当,致人损害。物件致人损害的案件,首先推定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失,认定其未尽注意义务,无需受害人证明。

责任承担

物件脱落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所谓过错推定是指损害发生后,受害人证明自己的损害是因建筑物等设施或者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进行合理的管理、维护,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2、物件致人损害案件中,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至于还有其他侵权人的,可在赔偿后,向其进行追偿。

参考法条

《侵权责任法》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通则》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参考案例

案情简介

某大风天气,张某在回家途中,经过某小区楼下时时,被建筑物脱落的瓦片砸中头部,当场昏迷,送往医院后经诊断为头部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由于损失得不到赔偿,张某将该楼的房屋所有权人刘某、吴某、叶某、等十五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除非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即应当推定其存在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15名被告对张某被建筑物的脱落物砸伤的事实都没有异议,但都不能提供有关的证据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了积极措施尽到保护建筑物的外墙完好、屋面瓦片结合紧密等注意义务。因此,应当推定对损害后果存在过错。

案情简介

   甲把自有房屋出租给乙,一日,大风吹落乙放置于阳台上的花盆,花盆砸伤路过的行人丙,造成严重骨折。

案例分析

本案中,由于乙应当对花盆承担管护义务,故应由乙对丙的损害承担责任。

法律攻略

建筑物、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

归责方式:过错推定责任。

责任主体: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谁负有维修或管理义务就由谁承担)。

因第三人的过失导致损害发生的,第三人不对外承担责任。仍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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