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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道路妨碍通行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发表时间:2016-06-27 浏览次数:317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导读

因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而产生的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此类侵权行为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概念解读

因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而产生的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此类侵权行为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案例

案情描述

吴某的丈夫谢某驾驶摩托行驶,在行驶过程中,途径周某堆放在道路一旁用于建房用的沙堆,绕过沙堆后车辆发生侧滑,致谢某摔倒在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明,周某堆放在路边的沙子占路面约二分之一,沙堆上插有一根竹竿,竹竿上绑有塑料袋以作警示。妻子吴某认为沙堆是导致丈夫死亡的主要因素,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发生争议。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周某违规在道路上堆放沙子,占用道路的正常使用,造成行人车辆交通阻碍,且没有采用及时有效的警示标志,存在一定的过错。道路管理者对于堆放在路面的沙子,没有及时清理,使公共道路处于通行障碍中,其履行职责不当,存在一定过错,所以周某对受害人谢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相关管理部门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

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决流程

责任主体为两种人,一是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二是公共道路管理部门。 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在责任承担上实行无过错责任;而公共道路管理部门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既可以是堆放、倾倒、遗撒固体物,也可以是倾倒液体、排放气体。

公共道路管理、维护部门的侵权行为形态主要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如,高速公路的管理人在发生大规模遗撒危险原料后没有及时封闭道路,导致损害;高速公路的管理人在路面出现大石块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发现、清理造成损害。

公共道路管理部门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发生损害后,会首先由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承担责任,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无力赔偿的部分,根据过错推定由公共道路管理部门承担补充责任,公共道路管理部门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免责。

法律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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