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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产品造成损害如何追究责任
发表时间:2016-09-05 浏览次数:314

医疗产品造成损害如何追究责任

导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血液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概念解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血液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解决方法

适用范围:医疗机构在诊断、治疗过程中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或者血液制品具有缺陷给患者造成损害。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无过失责任,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医疗产品具有缺陷,即构成侵权。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属于产品责任:

1.须为缺陷产品。构成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首要条件是医疗产品具有缺陷。

医疗产品的缺陷分为: 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说明不充分的缺陷;跟踪观察缺陷。

2.须有患者人身损害事实

构成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必须具备患者的人身损害事实,这是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事实依据。构成这个要件,是将医疗产品应用于患者。由于医疗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这种人身损害的特点是,有些损害后果在受害当时即可发现,有的则要在受害之后很长时间才能出现后果,特别是医疗器械造成的损害,通常都是经过一段时间才发生。

3.须有因果关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医疗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医疗产品缺陷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确认医疗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由受害人证明,证明的内容是,损害是由于使用或消费有缺陷的医疗产品所致。

4.医疗机构和销售者应当具有过失

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如果受害患者一方追究医疗机构以及医疗产品销售者的侵权责任的,必须证明医疗机构或者销售者具有过失的要件,没有过失,就没有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或者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受害患者一方请求赔偿,勿须证明其有过失,医疗机构或者销售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造成损害

1、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本身存在缺陷,医疗机构在采购产品时存在过错,比如,采购药品时,未严格把关,或者通过非法途径获得药品。这时候,医疗机构和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生产者或提供者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本身存在缺陷,医疗机构强制指定患者使用缺陷医疗产品,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和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3、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本身存在缺陷,但医疗机构在采购产品时,已经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但仍然未能发现产品存在的缺陷。此时,应当由产品的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不应当承担责任。医疗机构先行承担责任的,有权向医疗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4、医疗机构使用缺陷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无法确定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提供者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5、医疗机构本身就是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即医疗机构使用自己生产的缺陷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则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因输血感染造成损害

输血感染是指输入不合格血液,血液一般是由血站提供给医疗机构,然后由医疗机构输入到患者体内的。

按照《献血法》第10条的规定,血液质量的监测是由血站来完成的,医疗机构对血站提供的血液不再进行检查,但必须进行核查。如果医疗机构尽到了核查义务但仍未发现血液不合格的,应当由血液提供机构即血站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先行承担责任的,有权向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如果医疗机构未尽此等核查义务,就认为其有过失,应当与血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参考案例

案例一

甲因心脏病在乙医院安装了心脏起搏器,因该心脏起搏器为美国a公司生产,中国b公司进口,半年后,因心脏起搏器电路短路,不起作用。甲只得重新做手术并安装,由此产生的手术费用以及新起搏器的费用与乙医院协商不成发生争议。

分析:根据法律规定,为了方便受害人甲的救济,生产公司a公司以及销售公司b公司和乙医院应对甲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甲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该心脏起搏器的缺陷由a公司造成,a公司承担最终责任;如果该缺陷由公司或者乙医院的过错造成,b公司或者乙医院承担最终责任。

案例二

甲医院在给患者乙使用丙药厂生产的某药物后,乙因此出现过敏反应,并遭受损害。后查明,该药品须按照特殊方式保存,否则容易变质并造成过敏反应,甲医院未尽必要主要,保存方式有缺陷。

分析:甲、丙应当对患者乙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如果乙请求甲承担责任,甲承担责任后不能向丙追偿,因为却显示因为家的行为产生的,甲是最终的责任承担着。如果乙请求丙承担责任,丙承担后,可以向甲追偿。

法律攻略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责任主体有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医疗产品的销售商。医疗机构直接使用医疗产品,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是责任主体,承担过错责任。如果医疗机构不能指明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承担无过失责任;产品的制造者制造了有缺陷的医疗产品,并且造成了患者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产品的销售者对于缺陷产品造成损害具有过失,不论其是否为产品缺陷的生产者,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则销售者应当承担无过失责任。

法律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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