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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后如何成立自首
发表时间:2016-08-14 浏览次数:449

犯罪后如何成立自首

导读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可以从秦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概念解读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可以从秦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参考案例

案例一

案情描述

某日,甲下班回到家中,发现丈夫乙没有回家,三日后仍然杳无音讯,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确认丙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通知丙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丙到达公安机关后,公安人员经对丙驾驶的轿车后备箱进行检查,发现有残留血迹,即对丙进行讯问,丙随即供述了杀害乙的犯罪事实。

案例分析

案例中,丙的供述是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作出的,所以供述的罪行为只能成立坦白,不成立自首。

案例二

案例描述

王某以与他人合作经营为名,采取编造虚假合作项目等方法,共骗取他人人民币数百万元。某日上午,公安人员找到王某的母亲李某询问相关情况,李某向侦查人员表示王某可能住在邻县表哥家中;侦查人员经过侦查,确定王某位置后,将王某抓获。王某被抓获时未作任何反抗,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骗取他人钱财的犯罪事实。

案例分析

本案中,王某被抓获的原因是因其母亲的表述,在被抓获后没有反抗,王某又如实的供述了罪行,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条件应属于自首。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二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三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解决流程

刑法上的自首分两种情形,符合两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都可成立自首,我国对自首的行为有法条明文规定的酌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旨在鼓励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节约司法资源。

1、犯罪后自动投案。

是说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然已经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还未收到司法机关的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是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

自动投案必须发生在尚未归案之前,就是犯罪事实还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以前,犯罪人尚未被查获以前,或者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自动投案必须要有实际行动,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自动投案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自愿意志自动投案的对象是有关机关或个人。

承认自己所犯的特定之罪

在犯罪事实已经发生但尚未查清犯罪人的情况下,承认自己实施了何种犯罪;

在犯罪事实虽然已被发现但尚未查清犯罪人的情况下,承认该罪是自己所为;

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已被发觉但尚未归案的情况下,承认自己是该罪行为人;

必须置于有关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并等待交代的犯罪事实。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所供述的事实要足以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本事实,而不是指犯罪的全部事实细节。

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罪行的过程中推诿责任,保全自己意图逃避制裁款或者掩盖真相的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成立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了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意外,还要供述所知道的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主犯则应当供述所只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否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自首。

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最烦,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殊自首是将其如实供述的犯罪认定为自首,而非将之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认定为自首。

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必须如实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本人已经实施了,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或者不了解、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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