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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执行程序
发表时间:2016-06-02 浏览次数:43

死刑的执行程序

导读

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本文中所说的执行是指立即执行,一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缓刑满后,没有故意犯罪的,都是会改判无期或者其他刑罚的,因此此处只讲述立即执行。死刑立即执行是一种死刑执行制度是我国处罚犯罪罪严重的刑罚。

概念解读

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本文中所说的执行是指立即执行,一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缓刑满后,没有故意犯罪的,都是会改判无期或者其他刑罚的,因此此处只讲述立即执行。死刑立即执行是一种死刑执行制度是我国处罚犯罪罪严重的刑罚。

参考案例

案情描述

甲杀害并肢解乙一家三口,手段极其残忍,法院判决甲死刑立即执行。最高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令,交由一审法院执行。法院在执行时,发现甲已经怀有身孕2个月。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情况,属于在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怀孕的,此种情况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核准之后,应当对甲依法改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五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解决流程

执行令的签发

执行死刑判决,须有死刑执行令。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

执行机关和期限

执行机关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场所和方法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行。

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枪决方法执行: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交付武装警察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具体程序

1.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2.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3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年龄、基本犯罪事实等情况;讯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后,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后15日内将执行情况,包括罪犯被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停止执行

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

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

罪犯怀孕;

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

停止执行后的审查

第一审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犯罪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审核后处理

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改判

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或者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由最高法院长重新签发执行令。

执行后的处理

1.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

2.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3.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该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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