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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为注册商标的标志
发表时间:2016-06-19 浏览次数:415

不得作为注册商标的标志

导读

自然人或者企业可以向商标总局为自己的产品申请商标,来获得商标权的保护。但是产品的商标名称法律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商标名称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否则,将无法申请到商标权的保护。哪些标志不能作为注册商标呢?

概念解读

禁注标志,是指不得作为注册商标的标志,但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只是该商标不能进行注册。根据相关法律可知,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 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

①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②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③ 其他缺乏商标显著特征的;

2. 缺乏显著性或者具有实用、美学功能性的立体形传。及时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也不能获得注册。

① 仅有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如:苹果是圆形的);

②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如:笔记本电脑折叠形状);

③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如:篮球的圆形形状);

3. 基于业务关系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的商标。

4. 和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参考案例

宜宾名酒商标“五粮液”,其中五粮液仅仅表示上篇的主要原料来源,不具有显著性,不能获得注册。但将“五粮液”作为酒的未注册商标使用一段时间后,消费者将“五粮液”与四川宜宾酒厂出品的酒联系起来,“五粮液”就获得了显著特征,可以成为注册商标的标志。

解决方法

法律攻略

  • 1.著作权侵权诉讼管辖法院

    ①级别管辖:第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审在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②地域管辖:著作权侵权诉讼由侵权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商标侵权诉讼管辖法院

    ①级别管辖: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名法院管辖。

    ②地域管辖: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利侵权诉讼管辖法院

    ①级别管辖: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管辖。

    ②地域管辖: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及以下材料:
    1.原告是公民的,应提交原告的身份证或户口薄的原件及复印件;

    2.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被告是公民的,应提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准确的户籍材料;

    4.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被告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询工商局企业注册资料复函(企业信息咨询复函)。
    5.书面证据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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