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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发表时间:2016-09-21 浏览次数:115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导读

他人未经著作权作者的许可,不得使用作者的作品,但是在“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他人可以不经作者许可就使用其作品。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具体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呢?

概念解读

原则上,他人未经著作权作者的许可,不得使用作者的作品,但是在“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他人可以不经作者许可就使用其作品。“合理使用”的具体的法定情形有:

1. 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作品;

2. 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 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 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不得出版发行;

7.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 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解决方法

解决流程图

温馨提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一般只限于为个人消费或公益性使用等目的,少量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

法律攻略

  • 1.著作权侵权诉讼管辖法院

    ①级别管辖:第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审在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②地域管辖:著作权侵权诉讼由侵权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商标侵权诉讼管辖法院

    ①级别管辖: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名法院管辖。

    ②地域管辖: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利侵权诉讼管辖法院

    ①级别管辖: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管辖。

    ②地域管辖: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及以下材料:
    1.原告是公民的,应提交原告的身份证或户口薄的原件及复印件;

    2.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被告是公民的,应提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准确的户籍材料;

    4.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被告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询工商局企业注册资料复函(企业信息咨询复函)。
    5.书面证据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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