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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流程
发表时间:2016-01-31 浏览次数:465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流程

导读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专门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的一种特别刑事诉讼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

概念解读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专门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的一种特别刑事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

参考案例

案情描述

甲和乙均为某校初三住校学生,二人因琐事发生纠纷,乙叫了几名同学打了甲,后因值周教师赶来驱赶,乙声称放了学再继续,于是甲回到寝室将从同学丙处借来的匕首藏在身上。甲与乙再次发生争执,甲用匕首将乙的手臂划伤。由于甲在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可对其减轻处罚。且甲确有悔罪表现,其父母也积极赔偿了乙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案例分析

本案中甲的表现确有悔罪表现,将乙的手臂划伤系轻伤,检察院可对甲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只要甲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且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诉,考研期满,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二百七十条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七十三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二百七十六条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规定进行。

解决流程

适用主体

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

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准备要件

1、法律援助辩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社会调查。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3、强制措施。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颜值适用逮捕措施,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及时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不批准逮捕。

(1)初次犯罪、过失犯罪;

(2)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3)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4)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真成悔罪,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

(5)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6)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粥水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法定代理人到场

1、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也就是说,在询问和审判时,必须有成年人在场,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3、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4、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不公开审理

对于审判时不满18岁的被告人,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

审理程序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院决定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审理可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一下刑罚或者过失犯罪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设置法庭席位。

犯罪记录封存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法庭生效判决后,对犯罪记录寓意封存。

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

2、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是司法机关为了办案需要或者有骨干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就是说,这里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不是完全的封存,还是可以查询到的。但是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3、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如果发现漏罪或者新罪,且漏罪或新罪与封存记录上的罪数并罚后决定执行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接触封存。

附条件不起诉

1、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但是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2、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被害人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检察院决定腹痛案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考验期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考验后的处理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

(2)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4)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考察机关有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检察院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救济途径

被害人对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法律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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